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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进程

日期:2016-03-24 11:39:23 来源:大学生学习网

  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产业历史悠久,在长期的开采和冶炼中累积形成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非常突出。近年来,由于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模式粗放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重金属污染仍未有效缓解,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湘江流域 4000 多万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实现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客观需要和长株潭城市群 “两型社会”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全国重金属污染治理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而治理流域的重金属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这一思想来源于 1960 年科斯 ( Coase) 发表 《社会成本问题》,在这篇文章中,科斯第一次提出了产权与市场对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性,为解决污染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进程及影响

  2010 年 6 月湖南省首先在长株潭地区试点,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化工、火电、石化、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 9 大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开展试点。2013 年,湖南省进一步扩大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对湘江流域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和娄底 8 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全部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交易因子在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基础上,增加氨氮、氮氧化物、铅、镉、砷。2013 年 7 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 暂行) 办法》,虽然这对排污权的取得、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仍不完善。2014 年 1 月印发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湖南省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自排污权交易试点 3 年多以来,长株潭试点范围的 1067家企业中,已有 990 家企业缴纳有偿使用费,累计收缴有偿使用费 4675 万元,缴费企业比例达到 92%。累计开展市场交易188 笔,交易资金总额 4765 万元,交易 COD1515 吨,交易二氧化硫超过 1 万吨。排污权交易的开展,对湘江流域的水质改善作用是明显的。据国家环保总局 2004 - 2008 发布的一项水质调查表明,湘江水质在全国水质排名榜上处于最末位的月份有 15 个,长沙、株洲、湘潭和衡阳区域水质污染尤其严重,为我国水源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但据湖南省环保厅最新发布的数据表明,湘江流域在 2014 年全年的水质状况表现为优良,湘江流域的水质质量相比以外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二、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当前的困境

  湘江流域的排污权交易的试行,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我们应该保存清醒的头脑,去认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市场运行难

  湘江流域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的问题。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即一级市场的构建是最为复杂的计量难题。哈恩( Hahn) 在 1984 年就指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排污权初始分配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效率。只有对区域内的所有排污主体公平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交易市场才会真正活跃起来。当前国内外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有偿使用、以及这两种方式的组合。免费分配,即控制区域的排污权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公开标准将区域内的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免费分发到当地的排污企业。有偿使用是政府以一定价格将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卖给排污企业。目前湘江流域实行的是有偿使用排污权,湘江流域的排污企业取得排污权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根据企业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确定的企业排污权,企业要想获得这一权力需向政府缴纳使用费用。第二种方式是排污企业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排污权,政府会对排污权做出一个指导价格,通常这一价格是要高于前一种方式获得的价格,需要申购的企业按照拍卖的方式进行竞价,最后成交的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格。当前湘江流域的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的有偿使用形式,使得政府在排污权交易活动中起的作用太过突出,市场的正常运行已离不开政府,这极其诱发“寻租行为”。

  2. 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然而要控制湘江流域的污染物总量,这需要环保部门用科学、合理、准确地方法测算出湘江流域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湘江流域排污企业初始排污权的获得也需要环保部门对每个企业的排污量是进行跟踪监测,对排污的数据量化,从而得出每个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排污企业的日常排污行为和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污企业的排污都需要环保部门时时监控,进行数据汇总。环保部门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必须购买先进的监测设备、采用合适的采样和分析方法,及时对数据进行汇总,确保排污权交易的正常运行。环保部门的人力物力是有限的,就当前来说,不可能对每一个排污企业都能做到时时监控。

  三、政策建议

  政府在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是关键人,如何让交易双方注意不到政府这一关键角色是政府工作的根本的任务,笔者认为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做好这一关键人。

  1. 明确政府职责,积极做好本质工作

  排污权交易市场都是由政府主导构建起来的平台,政府在排污权交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维持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政府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 ( 1) 初始排污权的分配; ( 2) 制定排污权的使用价格和交易的指导价格; ( 3) 为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提供交易平台以及相关服务; ( 4) 排污企业的日常排污监测; ( 5) 对违规的排污企业进行处罚等等。政府在对初始排污权进行分配时,要做到公平; 在制定排污权的使用价格和交易的指导价格时,要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不胡乱定价; 为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提供交易平台以及相关服务时,不过多干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保证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运行的有效率; 在对排污企业的日常排污监测和对违规的排污企业进行处罚时,要做到公允,不徇私枉法。

  2. 建立全方位、一体的监测体制

  湘江流域排污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日常排污行为的监测,环保部门需要时刻监测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的排放浓度、排放种类、排放量等指标情况,看其指标是否达标。对于湘江流域的大型排污企业,环保部门要做到时时监测; 对于湘江流域的那些规模小且分散的乡镇企业,由于时时监测成本高,环保部门可以采用时间间隔短的不定期抽查方法进行监测; 对于新建项目、改建项目和扩建项目,环保部门要及时跟进监测。湘江流域覆盖面积广,跨多个市区,要使湘江流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运行,还必须垂直建立统一的流域污染源监测体系,各个行政市要按照省级环保部门统一指挥,开展工作。若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环境监测体制下,湘江流域的排污权交易就可能变成空中楼阁。